政令宣導 » 請會員公司多利用合法之佈告欄、傳媒及網路進行房仲買賣之廣告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函

主旨:請各會員公司多利用合法之佈告欄、傳媒工具及網際網路進行房仲買賣之廣告,避免違法隨意設置違規廣告,以維護環境整潔。

說明:

一、依據監察院99年4月19日(99)院台交字第0992500138號函檢附99年4月14日監察院交通及採購、財政及經濟委員會第4屆第21次聯席會議決議之調查意見二、(三):「...對常利用違規廣告物之業者,請該等業者之主管機關及其公會組織,行政指導該等業者及其從業人員,多利用合法之傳媒工具及網際網路,建立自律機制,宣導正確合法之廣告途徑辦理」。

二、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0款規定,在指定清除區域內,嚴禁張貼或噴漆廣告污染定著物行為,違反者依同法第50條第1項第3款規定,處新台幣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者按日連續處罰。各級環保機關對於違規張貼廣告之污染環境行為,除依上開規定予以裁處外,另可依電信法第8條第3項規定及電信事業配合廣告物主管機關停止廣告物登載之電信服務注意事項,移送電信業者予以停話處分。

三、另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經紀業與委託人簽訂委託契約書後,方得刊登廣告及銷售。前項廣告及銷售內容,應與事實相符,並註明經紀業名稱。」違反者依同法第29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各級環保機關視實際情形移送當地地政機關予以裁處。

四、本署要求各地方環保局除依法加強稽查及拆除違規廣告物,並應宣導廣告業者應張貼廣告物於合法之公佈欄,或多利用網際網路宣傳,避免破壞環境整潔;本署亦建置「清淨家園顧厝邊綠色生活網」e化系統,作為全民參與環境維護之便捷溝通、登錄及查核工具的溝通平台,民眾若有發現髒亂點(如違規張貼廣告)可上網通報,環保機關則立即予以清除。另部分地方環保局亦推行民眾拆除廣告物換獎品(如:環保肥皂、環保筷...)活動、輔導遊民協助拆除廣告物換獎金活動或於電桿上塗蠟防止廣告物張貼,以減少廣告物之環境污染。

五、為維護環境整潔及避免違反法令,請各會員公司勿隨意張貼、噴漆及設置違規廣告物,以避免破壞環境整潔,請多利用合法之佈告欄、傳媒工具及網際網路,並建立自律機制,共同宣導正確合法之廣告途徑。